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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形式

来源:东方商律网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5-04-07

国有企业最常运用到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法规体系,根据股权变动的不同目的,选择相匹配的变动方式,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一、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几种方法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

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

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

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文)、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无需公开挂牌,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

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

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

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

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还企业股权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 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2个问题,一是处置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另一个是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的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几个房地产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房产公司,将该房产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四)非同比例增减资

公司部分股东拟从该公司撤资,即非同比例减资。公司部分股东或者是新的投资者拟对一个老公司注资,即非同比例增资。这两种行为都会引起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

减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减资后,b股东和c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

增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持有50%股权。增资后,c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5%股权,是相对控股股东。

过去,非同比例增减资仅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并不考虑公司经营后的积累或者是亏损,当这些价值累积到很大金额的时候,再按照注册资本增减资,有失公允。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但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公司的净资产达到了3000多万元。

上海市国资委《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明确规定了“非同比例增减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依据净资产评估值进行增减资。

非同比例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非同比例增减资是标的公司与股东或是新的投资人发生关系。

公司部分股东或新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标的公司,即非同比例增资,标的公司将减资款支付给撤资的股东,即非同比例减资。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者是投资人之间的交易。公司的股东出让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价款。

2、公司注册资本。非同比例增减资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所以对一个公司进行减资时要考虑到该注册资本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是否会造成影响。而股权转让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股权变动的一些探索

(一)股权出资

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39号令,正式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了股权被正式认可为出资方式之一。

如某集团下属企业a拟用其全资子公司b的股权作价出资向其另一家全资企业c增资,以使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规模满足资质升级的需要。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a公司拟定了30%货币资金加70%股权出资的方案。即对b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净资产评估值,确定该公司20%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额占增资总额的70%,增资总额的30%按照规定货币资金出资。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原则和框架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具体细节需要考虑。a公司把b公司的20%股权投入到c公司,就意味着由c公司来持有这20%的股权,b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动。而国有股权的变动,如前述,是有一整套规范和程序的,两个国有企业之间不能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来变更股权,如何体现国资“股权出资”的真实意愿又符合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通过分析“股权出资”的特点,可以发现b公司的20%的股权投入到c公司,c公司是不支付对价的,用“无偿划转”的方法,同意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c公司,该股权对应的价值增加c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国资管理部门承认这一行为的标志是该“股权出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变更,根据完成变更后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30%货币资金出资到位等资料,中介机构出具全部出资到位的验资报告,然后完成工商注册变更。

通过这种方式,丰富了股权这种重要的财产权的权能,也使集团内存量资产得到了有效利用和盘活。

(二)约定回购

股东之间在投资之时即约定好股权回购的时间、条件、价格或者价格计算公式,我们简称股权的“约定回购”。大部分股权融资,投资人都会提出这种“约定回购”的要求,希望以此锁定投资风险,形成对赌协议。这种情况,再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已经意义不大,双方产权交割时的价格其实早已约定,与企业的实际价值没有较大关联。

在实践中,如采用bt (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成立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政府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将项目回购,回购价格或价格的计算公式都是预先双方谈好的条件,是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另外,一些公司向基金、信托产品、理财计划等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这些投资人不熟悉该行业,也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一定的期限后必须退出企业,为了保证股权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在投资合同中也往往规定了股权退出时的股权价格,这类投资实质是“名股实债”,这类企业在股权变动时进行资产评估也是没有实际意义了,前述的变动程序已不适应这类股权的变动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事先“预定回购”的项目,先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备案,到了约定股权回购时间,启动当初备案时的回购程序,按当时约定的条款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在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割。这个做法已经不同于前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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