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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问题探讨
来源:东方商律网作者:倪志刚、陆璇时间:2014-12-25
笔者作为一名专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律师,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清算义务人)责任如何进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现就如下案例,结合相关律师工作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
【案情】B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C公司系A公司的原始非控股股东。自2000年A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一直没有组织清算,也没有对B进行清偿。2013年B公司起诉C公司,请求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判决C公司承担怠于清算责任。C辩称,由于A公司已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B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没有胜诉权。且由于C非控股股东,公司运营和账册等资料被控股股东所掌控,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实属无奈。
【评析】本案系债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当被告的违法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了侵权责任。原告可以此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债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清算义务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必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追索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案件的前置程序。然而,债权人不经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直接追索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的难度很大。结合实践中部分法院因债权人未做前置程序而驳回起诉的案例可知,法院在处理实务过程中,亦鼓励债权人先行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重要原因之一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领域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做法。主要有:
(1)请求权得行使说;(2)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及侵权人说;(3)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说。此外,也有不少判例认为该类型案件诉讼时效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算,致使大部分案件均因已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显然有悖于立法意图。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虽然根据前述三种观点,本案诉讼时效均未起算,债权人仍会由于诉讼时效的不确定而处于被动地位。清算程序可以充分查明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怠于清算行为,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财产灭失或造成账册灭失的侵权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均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非控股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与否,有中小股东认为,鉴于其为非控股股东,应当免除怠于清算责任。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客观上不能履行清算义务,故对公司解散后未清算不具有过错,不应向债权人承担公司未清算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法解释(二)未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区分,故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股东也应当负有同样的清算义务,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公司法第184条及其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法律对清算义务人并未区分控股股东或者非控股股东,故非控股股东亦负有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至于是否承担怠于清算赔偿责任,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案件实体审查后才予以认定。
由于该诉讼性质为侵权赔偿之诉,在认定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是应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逐项审查:(1)股东存在不作为清算行为;(2)股东对于该事件所用的注意标准未达到客观应尽的注意程度;(3)有损害结果发生;(4)股东的怠于清算行为与债权未获得清偿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倾向第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办法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交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引发的疑问体现了现阶段追究股东怠于清算责任中主要存在的争议。这些争议尚有待司法实践予以逐一解答。